关于第4批国家中药保护品种所涉同品种申请保护事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5-04-09

  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 4批国家中药保护品种
所涉同品种申请保护事宜的通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 2014年 12月 25日发布了《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公告(第 4号)》( 2014第 61号),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有关首家保护品种的同品种生产企业应在保护公告发布后六个月内,按规定程序提出同品种保护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企业应停止生产;若继续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中止其批准文号效力,并按《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现将《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公告(第 4号)》( 2014第 61号)中的首家保护品种名单,以及该品种的同品种保护申请受理截止日期通告如下:
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 4批首家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名单:复方珍珠口疮颗粒、花芪胶囊、舒咽清喷雾剂、防风通圣颗粒、延参健胃胶囊、黑加仑油软胶囊、鲜益母草胶囊、黄葵胶囊、山蜡梅叶颗粒、活血止痛软胶囊、牙痛停滴丸、济泰片、麻黄止嗽胶囊、痰热清注射液。
2 、该批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的同品种保护申请受理截止日期为: 2015年 6月 25日。
请有关中药生产企业抓紧办理同品种保护申请事宜,对放弃同品种保护申请的,企业应提前做好停止生产的准备,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特此通告。




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
2015 年 3月 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