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批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延长保护期申请事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7-02-08

  关于第 64批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延长保护期 申请事宜的通告
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及《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规定,申请延长保护期的生产企业,应当在该品种保护期届满 6个月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完整资料。为做好中药保护品种延长保护期的申报工作,现将近期到延长保护期申报截止日品种情况通告如下:
1 、第 64批(初次保护期终止日为 2017年 11月 4日)国家中药保护品种:龙生蛭胶囊、天丹通络胶囊、炎消迪娜儿糖浆、芪龙胶囊、气血双补丸、芪风颗粒、萃仙丸、小儿宣肺止咳颗粒等。
2 、申请该批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延长保护期的受理截止日期为: 2017年 5月 4日。
请有关企业按照《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及《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有关要求及时办理延长保护期申请事宜。
特此通告



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
2017 年 2月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