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药保护品种申请延长保护期相关事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0-02-1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2009 年 2月 3日 发布了关于印发《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 [2009]57号),明确了延长保护期品种申报时限。现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要求,我办今后在中药保护品种保护期届满前十个月,不再发布提前告知有关省局及相关企业申报延长保护期的工作通知,各有关企业自行决定是否申请中药保护品种延长保护期。
对于拟定申请延长保护期的品种,各有关企业应当在该品种保护期满 6个月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完整资料。
特此通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