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叶黄素酯使用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449号)

发布日期:2022-08-02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叶黄素酯使用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11449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低浓度叶黄素酯使用问题的请示》(内卫监字〔201133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叶黄素酯为我部公布的新资源食品。通过微囊化和稀释工艺生产的低浓度叶黄素酯,可以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其食用量应当按产品浓度折合计算。

专此函复。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