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4批国家中药保护品种所涉同品种申请保护事宜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0-12-1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2010年 11月 4日发布了《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公告(第 64号)》( 2010年第 83号公告),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有关首家保护品种的同品种生产企业应在保护公告发布后六个月内,按规定程序提出同品种保护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企业应停止生产;若继续生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中止其批准文号效力,并按《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现将《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公告(第 64号)》中的首家保护品种名单,以及该品种的同品种保护申请受理截止日期通告如下:
  1 、第 64批首家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名单:萃仙丸、龙生蛭胶囊、芪风颗粒、芪龙胶囊、气血双补丸、天丹通络胶囊、小儿宣肺止咳颗粒、辛夷鼻炎丸、炎消迪娜儿糖浆。
  2 、该批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的同品种保护申请受理截止日期为: 2011年 5月 4日。
  请有关中药生产企业抓紧办理同品种保护申请事宜,对放弃同品种保护申请的,企业应提前做好停止生产的准备,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特此通告。
  
   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