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品种保护申请常见问题及解答

发布日期:2022-07-04

1.申请延长保护期时,应提交哪些临床研究资料?

答:延长保护期申请需提交临床研究资料包括两个部分:

1)在保护期内按《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审批件》所附的《改进意见与有关要求》应开展的临床研究资料。

2)能够表明申报品种具有临床疗效优势的研究资料。

2.申请初次保护时,已按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关于印发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57号)(以下简称《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供了有效性临床试验资料,申请延长保护期时还需提供哪些临床研究资料?

答:(1)《指导原则》发布后(或原中药新药)申报的初次保护品种,原则上不再要求重复对每个病症开展有效性临床研究,根据药品治疗特点,重点对优势病症开展临床观察。

2)有效性、安全性方面的上市后再评价研究资料,并根据研究结果,修订完善说明书,提高合理用药水平。

3)若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明显安全隐患,则应提供保护期内重点观察的不良反应情况,形成原因的分析报告及完善的预防措施。所提供的能够证明其安全性的研究资料,样本量要求符合统计学要求,原则上试验组病例数不少于 300例。

3.证明临床疗效优势的临床研究样本量要求是怎样的?

答:结合临床实际应用情况,可以重点对某一主治病证进行规范性研究,样本量应符合统计学要求,以能科学证明疗效优势为原则,观察病例数建议不少于 100对。

4.申请初次保护时,已证明本品种具有疗效优势,是否还需再次开展临床研究?

答:(1)申请延保时其适应症的评价标准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按照新标准评价其临床疗效优势,样本量需符合统计学要求,原则上观察病例数不少于 100对。

2)申请延保时其适应症的评价标准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可以考虑用联合应用研究等方式探讨自身品种优势。

3)申请延保时其适应症的评价标准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临床上又无联合用药等研究资料的,可以再次提供原临床资料并说明申请延长保护期的理由,但这类品种还需提供符合《指导原则》5.4条证明在临床方面有明显改进与提高的资料。该类品种若不符合要求,由于重新开展临床研究时间较长,原则上不再给予补充临床资料的机会。

5.企业采取多样性方法评价上市药品疗效的研究资料,是否可以申请延长保护期?

企业可以采取多种研究方法开展上市药品临床研究,可采用 RCT、前瞻性研究、回顾性研究、队列研究、病例对照研究或开展真实世界研究、文献研究等。申请延长保护期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试验目的明确、设计规范,采用的研究方法科学合理;申报资料需体现其研究过程的规范性、可溯源性。

2)对相应的研究资料的分析汇总科学可靠,研究结论体现品种的临床优势。允许采用 meta分析等文献研究,作为申请续保的品种有效性和安全性证据。文献质量 JADAD评分≥ 4分,试验组总样本量不得少于 300例。

6.多家企业申报同一品种能否在开展临床研究时,共用对照组?

多家生产的同一品种(现行质量标准中功能主治项一致)在临床观察时共用一个对照组的,需严格执行 GCP要求,双盲且同期完成;并在总结报告中体现两个(或多个)试验组,一个对照组的相关说明和内容。鼓励企业开展试验组之间互相比较。

7.如何理解《指导原则》 5.4条“延长保护期的品种在临床、药理毒理、药学等方面应较保护前有明显改进与提高”的要求?

对于初次申请时已证明具有临床疗效优势的品种,建议申请延长保护期时,可在提升产品品质、采用生物效价控制方法、明确作用特点、完善药品说明书等方面开展深入研究,以证明品种较保护前有明显改进与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