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申报企业提出的复审申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如何受理?

发布日期:2022-07-04

申请企业对审批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57号)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可以在收到审批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受理大厅提出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复审仅限于原申报资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50日内做出结论,如需进行技术审评的,由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按照原申请时限组织审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