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多家申请人申报同一品种能否在开展临床研究时,共用对照组?

发布日期:2025-03-14

答:多家生产的同一品种(现行质量标准中功能主治项一致)在临床观察时共用一个对照组的,需严格执行GCP要求,双盲且同期完成;并在总结报告中体现两个(或者多个)试验组,一个对照组的相关说明和内容。鼓励申请人开展试验组之间互相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