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申请的受理程序

发布日期:2022-07-04

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57号)要求,补充申请资料应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提交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受理大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受理大厅对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