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功能学评价申报资料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1-10-08

为规范和完善功能学评价申报资料,规定如下:

  一、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应当增加伦理委员会出具的允许开展该人体试食试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检验机构印鉴,附于人体试食试验报告后。
  二、 2009 6 20日前已受理的产品,涉及人体试食试验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补交上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自 2009 6 20日起受理的保健食品,申报资料中应当包含该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