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政府门户网
- 外交部
- 国防部
- 发展改革委
- 教育部
- 科技部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国家民委
- 公安部
- 民政部
- 司法部
- 财政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自然资源部
- 生态环境部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交通运输部
- 水利部
- 农业农村部
- 商务部
- 文化旅游部
- 卫生健康委
- 人民银行
- 审计署
- 航天局
- 原子能机构
- 国资委
- 海关总署
- 税务总局
- 市场监管总局
- 广电总局
- 体育总局
- 应急管理部
- 统计局
- 林业草原局
- 知识产权局
- 宗教局
- 参事室
- 国管局
- 版权局
- 侨办
- 港澳办
- 法制办
- 国研室
- 台办
- 新闻办
- 新华社
- 中科院
- 社科院
- 工程院
- 发展研究中心
- 行政学院
- 地震局
- 气象局
- 证监会
- 社保基金会
- 自然科学基金会
- 信访局
- 能源局
- 国防科工局
- 海洋局
- 铁路局
- 民航局
- 邮政局
- 文物局
- 中医药局
- 外汇局
- 煤炭安监局
- 档案局
- 密码局
- 扶贫办
- 南水北调办
关于过渡期保健食品新产品注册和延续注册申请人主动提交补充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7-21
关于过渡期保健食品新产品注册和延续注册申请人
主动提交补充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落实《总局关于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过渡衔接有关事项的通告》( 2016年第 172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简化审评程序,提高审评效率,现将过渡期保健食品新产品注册和延续注册(再注册)申请人主动提交补充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申请材料或补充材料已受理,尚未发出审评意见的保健食品新产品注册和延续注册(再注册)申请,注册申请人可以向我中心主动提交补充材料,依据现行规定对产品名称、配方格式、标签说明书及产品技术要求等申请材料进一步完善。
(一)产品名称:产品通用名应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若以原料或原料简称(不得引起歧义)以外的文字作为产品通用名,应提供命名说明及其符合相关命名规定的依据;若以部分原料或原料简称(不得引起歧义)作为通用名,应提供通用名能够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依据。
(二)产品配方:原料、辅料分别列出。
(三)标签说明书及产品技术要求:参照我中心门户网站“保健食品常见问题与解答”栏目中,问答“按审评意见需补充材料的新产品注册和延续注册(再注册)申请,产品标签说明书以及产品技术要求应补充完善哪些内容”的要求进行完善。
(四)原注册人为自然人的延续注册(再注册)申请:需重新确定符合《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注册人,并提交经公证的注册证书所有权转移合同。
二、注册申请人应按以下要求向我中心主动提交补充材料:
(一)补充材料首页或封面写明产品名称和受理编号,在受理编号后注明“主动补充材料”,并逐页加盖申请人公章;
(二)将补充材料电子版本刻录成光盘,与产品纸质补充材料( 1份原件 1份复印件)一并快递至我中心(北京市南四环西路 188号 11区 15号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邮编 100070,快递单备注栏注明“保健食品主动补充材料”)。
三、对已发出审评意见,尚未提交补充材料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注册申请人应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在受理中心服务窗口提交补充材料。我中心不直接接受已发出审评意见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
四、注册申请人向我中心主动提交补充材料后,再收到《审评意见通知书》的,按第三条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2017 年 7月 21日
主动提交补充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落实《总局关于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过渡衔接有关事项的通告》( 2016年第 172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简化审评程序,提高审评效率,现将过渡期保健食品新产品注册和延续注册(再注册)申请人主动提交补充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申请材料或补充材料已受理,尚未发出审评意见的保健食品新产品注册和延续注册(再注册)申请,注册申请人可以向我中心主动提交补充材料,依据现行规定对产品名称、配方格式、标签说明书及产品技术要求等申请材料进一步完善。
(一)产品名称:产品通用名应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若以原料或原料简称(不得引起歧义)以外的文字作为产品通用名,应提供命名说明及其符合相关命名规定的依据;若以部分原料或原料简称(不得引起歧义)作为通用名,应提供通用名能够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依据。
(二)产品配方:原料、辅料分别列出。
(三)标签说明书及产品技术要求:参照我中心门户网站“保健食品常见问题与解答”栏目中,问答“按审评意见需补充材料的新产品注册和延续注册(再注册)申请,产品标签说明书以及产品技术要求应补充完善哪些内容”的要求进行完善。
(四)原注册人为自然人的延续注册(再注册)申请:需重新确定符合《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注册人,并提交经公证的注册证书所有权转移合同。
二、注册申请人应按以下要求向我中心主动提交补充材料:
(一)补充材料首页或封面写明产品名称和受理编号,在受理编号后注明“主动补充材料”,并逐页加盖申请人公章;
(二)将补充材料电子版本刻录成光盘,与产品纸质补充材料( 1份原件 1份复印件)一并快递至我中心(北京市南四环西路 188号 11区 15号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邮编 100070,快递单备注栏注明“保健食品主动补充材料”)。
三、对已发出审评意见,尚未提交补充材料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注册申请人应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在受理中心服务窗口提交补充材料。我中心不直接接受已发出审评意见的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
四、注册申请人向我中心主动提交补充材料后,再收到《审评意见通知书》的,按第三条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2017 年 7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