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停止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6〕21号)

发布日期:2022-08-02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停止冬虫夏草用于

保健食品试点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三〔201621号)

北京、江西、湖北、广东、青海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20128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方案》(国食药监保化〔2012225号),要求试点企业按照要求组织开展试点相关工作。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总局已制定公布《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含冬虫夏草的保健食品相关申报审批工作按《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生产和销售。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食药监保化〔2012225号文件停止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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